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在共青团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委员会具体指导帮助下的学生组织,是全院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学校党委、行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院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服务同学,工作目标是团结带领全院同学为把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建设成为有特色的师范大学,综合实力进入全国独立学院排名前列、成为中国师范行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和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独立学院努力奋斗。
第四条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院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院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凡具有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自觉提升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维护本会荣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一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学代会常任代表;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六)审议和批准学院各学生组织成立撤销、编制调整、职能变更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实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常代会”),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各系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每年至少召集1次常任代表会议。常代会须有应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学生常任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督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二)负责监督学院其他学生组织工作;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和其他学生组织工作报告;
(四)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五)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表决学生委员会委员的增选、罢免和更换;
(七)讨论和决定由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在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学生会日常事务,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学生委员会每学期应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听取、审议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决定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成立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筹委会并召集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及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更换:
(一)学生委员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学生常任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二)学生委员会委员因毕业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卸任时,原则上由所在学科部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委员候选人,经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同意后,予以接纳。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院学生会主席团是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对学生委员会负责。
院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
(四)决定任免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负责在学生委员会开会期间向学生委员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领导、监督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联系各系学生会工作。
第十五条院学生会主席团聘请院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的产生和罢免:
(一)院学生会主席团在学生委员会委员当中选举产生;
(二)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学生常任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三)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离任时,学生委员会应于两周内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七条院学生会执行主席采取轮值制度,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一个学期为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定期向院团委、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汇报工作,接受院团委的工作指导,对外代表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会。
第十八条院学生会主席团定期召集院、系学生会主席团联席会议,向各系学生会通报工作,协商、组织和部署全院范围内的工作和大型活动。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生会主席团下设:办公室、第二课堂运营中心、文体部、双创部、心教部、社团部等六个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系学生分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系团总支的指导下,依照《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系学生分会接受院学生会的指导、联系和帮助,协助院学生会开展工作,接受院学生会的考评。系学生分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院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院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 系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系学生分会主席团提议,并报系团总支、院学生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
系级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系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系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
(三)选举产生参加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系级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本单位,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系党政的领导和系学生会的指导。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系团总之和系学生会规定。
第六章 学生骨干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并须接受考察、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必须履行本章程第二章第八条所规定的会员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会干部的选拔面向全体会员,选拔过程应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分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学生会干部考核、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和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学生会干部,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影响恶劣的,应按学院学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会的工作经费来自学院拨款,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各系学生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